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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宣導

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政策說明

「綠色環境給付計畫」調整申報方式作法

110年度起實施「稻作四選三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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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政策說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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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綠色環境給付計畫」調整申報方式作法


一、配合國內農友多元耕作特性,本計畫本(111)年起調整往昔「依水稻期作申報」之作法,開放農友得衡酌種植作物之適栽期間與耕作制度需求,自行規劃辦理轉(契)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耕作期程,惟需按下列申報原則辦理:

(一)同一田區全年以申報2次耕作措施為上限。耕作措施應包含「耕作期間」及「耕作項目」,耕作項目有繳交公糧、轉(契)作、生產環境維護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。

(二)耕作期間須為連續4個月以上(例:3/1-6/30),其起始日應為本年度各月1日或16日,結束日為本年或翌年各月15日或最後一日。不同耕作措施之耕作期間不得重疊。

(三)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每年限申報1次且不得跨年度,並於前一年度或本年度生產環境維護耕作期間前,申報復耕並經勘(抽)查核定有案;轉(契)作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措施之耕作期間得跨年度(例:9/16-翌年4/15)。

(四)申報繳交公糧稻穀措施者,應敘明繳穀期別,且耕作期間不得跨年度,耕作期間結束日亦不得逾繳穀地該期作公糧經收截止期限,並應於經收截止期限前完成繳穀事宜。

(五)與農會契作硬質玉米之耕作期間,不得超過農會規劃之收購截止日。

(六)大專業農耕作期間,依據「111年各縣市大專業農租賃農地轉(契)作期、生產環境維護期」辦理。

二、近期迭有農民來電、透過民代陳情,或於各級行政長官下鄉訪視時反映,前述調整作法宣導宣傳不足,致農民未能受惠政策調整美意,影響農民權益。

三、鑑於本年各縣市補申報期自6月起陸續展開,請貴府(局)即日起積極透過各項媒體廣宣媒介、相關活動會議場合加強宣導農民周知,亦督導轄屬公所(農會)於補申報期間,輔導農民就其實際耕作期間、耕作項目及面積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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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0年度起實施「稻作四選三」


稻田適時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或轉(契作)可減少病蟲害累積,增加土壤肥力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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